建立基金制度 拟设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三大主体按顺序承担责任
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是部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罗清泉介绍,目前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缺失,监管部门缺少有效法律依据,迫切需要制定专门法律。
法律责任不明确是目前土壤污染防治的普遍现象。罗清泉解释,由于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和地域性,治理难、周期长,历史遗留问题多,“责任追究和费用追偿制度尚未形成”。
草案规定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等三大主体的法律责任。草案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地方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罗清泉指出,草案确定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顺序”承担污防治责任的制度框架。南都记者翻阅草案注意到,在农用地土壤污染方面,草案规定由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修复;无法承担修复责任的,由地方政府代为修复。在建设用地污染方面,由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或者消亡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修复。
鼓励土壤修复项目信贷投放
土壤治理和修复通常所需资金较大,草案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措施。
草案要求,国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或者消亡的土壤污染治理或其他事项。
草案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的信贷投放。国家鼓励相关金融机构在办理土地抵押业务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国家对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近些年,在国家立法中,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占据了相当的分量。2016年至今,有环保税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核安全法等多部环保法律修改或制定出台。
去年,人大常委会还在范围内开展了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由此可见国家高权力机关对于环保的重视程度之高。
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审议草案
担责顺序:土壤污染责任人 土地使用权人 政府
对农用地:进行调查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
由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修复;无法承担修复责任的,由地方政府代为修复
对建设用地:要求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由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或者消亡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修复
修复责任:实施土壤修复活动若造成新的污染,对情节严重的,可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河长制:省、市、县、乡建制
处罚措施:加大对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金额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停。
信息公开: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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