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关税调整方案:进口关税整体不变
进口除尿素之外的其他氮肥,承诺的惠国进口税率为4%。进口除磷酸二铵、氮磷钾三元复合肥之外的磷复肥,承诺的惠国进口税率名义为3%,实际按1%暂定关税执行。进口各种钾肥,承诺的惠国进口税率名义为4%,实际按1%暂定关税执行。从与签订有双边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和从不发达国家进口这些不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肥料,可根据协定或政府承诺,低执行零关税。
2017年,对部分化肥原料进口实行暂定低税率:硫磺惠国名义税率3%,硫酸惠国名义税率5.5%,均执行暂定税率1%;磷矿石、合成氨惠国名义税率5.5%,暂定零关税。
不列名含钾的肥料出口全部零关税
与2016年度相比,2017年肥料出口关税政策主要变化:取消尿素、氯化铵等氮肥出口关税;取消重钙、普钙等磷肥出口关税;取消磷酸一铵、磷酸二铵、氮磷二元肥等复合肥出口关税;氮磷钾三元复合肥出口关税从30%下调至20%;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等钾肥出口关税保持不变。
根据新方案,2017年保留对税则中列名含钾的肥料征收出口关税,其他肥料全部征出口关税。税则中列名含钾的肥料有:氯化钾(从量600元/吨)、硫酸钾(从量600元/吨)、硝酸钾(从价5%)、含钾矿物肥料(从价30%)、氮磷钾三元复合肥(从价20%)、磷钾二元复合肥(从价5%)。 对于其他可能含钾的肥料,按货物归类规则,出口时按不列名含钾的HS编码报关,依法征出口关税。这类HS编码有31051000、31059010和31059090。
HS31051000是指制成片状及类似形状或每包毛重不超过10公斤的31章“肥料”各种货物。氯化钾、硫酸钾、硫酸钾镁等矿物钾肥以及氮磷钾三元复合肥、磷钾二元复合肥制成毛重不超过10公斤的包装规格,出口时均可按31051000报关,不征出口关税。
硝酸钾因为归类于第28章货物,即使制成每包毛重不超过10公斤的规格,也不按31051000报关。对于除硝酸钾之外的氮钾二元复合肥,不管是复合还是复混(掺混)方式生产的,按归类规则均属于31059090“其他(未列名)肥料”,出口不征关税。
符合HS31059010归类要求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不论是否含钾,也不征出口关税。
另外,根据商务部2016年第60号公告,2017年继续对磷矿石出口实行配额管理,出口配额总量由2016年度的100万吨降为80万吨。磷矿石出口关税则从20%下调至15%。(土壤改良修复网只为传播信息,无构成投资建议)